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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上报农药生产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农药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药生产情况,引导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拟建立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产品生产情况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2009年农药生产情况年报表


根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各地区农药生产管理部门必须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农药生产情况年报表(附件1)汇总(包括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石化化工处(抄送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二、建立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情况月报制度


自2010年起,每月5日至10日将上月的生产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包括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单位同上)。


三、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工作


为保证数据上报工作顺利进行,要求企业生产负责人督办数据上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见附件3,包括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送(单位同上)。


四、其它要求


1、申报产品范围:具有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产品。


2、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连续三个月无故未上报数据的,视自动放弃农药生产资格。


4、各地区农药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情况上报工作。连续两个月无故不上报数据的农药生产企业,暂停受理其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资料申请。


5、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开展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情况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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